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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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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展历程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产生、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经历了上百年的历程,已成为现代企业普遍实行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在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也历经了一个较长的发展历程。
     早在1955年,国务院就转发了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在企业设立法律室的文件,并对法律室的基本职责作了规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而迅速开展起来,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一是创立阶段。上个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武汉钢铁公司等一批企业,率先在企业内部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了专职法律顾问,这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开始。
     二是发展阶段。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随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入了发展阶段。《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规定:“厂长可以设置专职或聘请兼职法律顾问。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法律顾问,在厂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厂长负责。”这是我国首次在国家行政法规中确定了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
     三是完善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目前,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也逐步得到完善。1997年,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使企业法律顾问全国执业资格制度正式确立。国家经贸委印发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开始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目前,全国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已达10万多人,通过1998年、2000年、2002年、2003年4次全国执业资格考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有3万多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原国家经贸委与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于2002年7月1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73家中央企业和地方重点企业参加国家试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应确定了一大批地方试点企业。总结两年来的试点工作经验,中央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在进一步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提高经营者队伍的法律素质,依法规范企业重组、改制、兼并行为,保障国有企业改革任务的落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试点成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04年5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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