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企业 >> 公司企业法律 >> 文章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福建林同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称争议问题的答复1999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福建林同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称争议问题的答复1999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福建林同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称争议问题的答复
 
 

添加时间:[ 2006-10-24 21:28:52 ] 浏览次数:[ 201 ]
 

 

 

工商企字〔1999〕第128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福建林同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称争议问题的请示》(闽工商外企字〔1998〕第33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北京林同炎咨询有限公司与福建林同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属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其名称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问题。
  二、根据你局文件所附北京林同炎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材料,不能证明福建林同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林同炎咨询有限公司的名称已造成公众误认。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武汉律师,未经其他股东..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武汉律师,法律、行政法..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否..
·政策性破产担保的处理
·如何确认股东身份
·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书 :..
·武汉律师,经纪人与客户..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