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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应实现的三个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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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应实现的三个转变
 
 
 
作者:王金洲  来源:河南驻马店石油分公司   2006-08-1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创新、制度创新的有效举措,是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和必然要求。它既可能给企业带来更丰厚的竞争回报,也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更多潜在的法律风险。那么,如何建立起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流程,提高经营决策水平以适应市场环境变化?笔者认为,企业法律顾问实现"三个转变",至关重要。
    首先,实现由"配角"向"主角"转变。这是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水平的前提。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领导必须依法治企,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要适应经济契约化的要求,企业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而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经济活动和利益越来越错综复杂复杂的情况下,更需要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活动要用法律来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顾问既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配角",又是企业经营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的"主角"。并且这种"主角"的角色成分比重将会日益显现出来。如果把企业法律顾问单纯地认为就是个"配角"或专门"打官司"的,把企业法律顾问当作企业处理经济纠纷或问题的"消防队",那么,这就会弱化甚至否定法律顾问的主角地位和作用。实现由"配角"向"主角"转变,企业法律顾问应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充当"主角"时,不能 "干涉内政",更不能"越权擅谋",要做到"有顾有问、有参有谋、有作有为"。把工作重点放在基础工作上,依法干那些较为重要的、关键的和指导性的工作。充当"配角"时,也不能消极、被动的应付工作,更不能不分是非,讲情面"和稀泥"。所以,"主角"或"配角"都应当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始终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诚信地、保质量地完成法律顾问工作,竭尽所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总之,法律顾问当"主角"或者"配角"都要具备角色意识,并逐步实现由"配角"向"主角"的转变,做到当"配角"时,心态上不消极,工作上不应付,维权上不"和泥";当"主角"时,敢于负责不揽权,坚持原则手不软,实事求是依法办。
    其次,实现"一般建议权"向"参与决策权"转变。这是增强企业依法经营活动决策防范法律风险的客观要求。这里所说的参与决策权,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进入企业决策层;二是在决策的全过程活动中有权亮明自己的主张和态度。过去在企业决策过程中,"一般建议权"只是对法律顾问有意或无意商量、咨询或征求意见,至于企业决策层的决策是否合法,企业法律顾问是无权介入的,这实际上是把企业法律顾问拒之于决策过程之外。赋予企业法律顾问具有参与决策,是因为企业决策过程中,不仅是经济风险的防御者,更是企业财富的创造者,能够更好地推动企业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和生产经营管理的顺利实施。同时,由于企业的经营决策过程的法律风险相当一部分来源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如授权范围不清、监督机制缺失、信息反馈不畅或责任体系不明等。这样企业的任何一项经营决策,如果没有从法律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预测经营风险,不但不能或难以实现其预期的效益,反之而可能因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再从经营决策内容看,也离不企业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依据和帮助。因为,无论是经营战略的决策、经营方针或经营组织、策略和经营措施的决策,都不可能仅仅是个经济或者技术问题,其中都有许多不可规避的法律问题,需要企业法律顾问的参与,如果企业法律顾问不进入经营的决策层,而只是提一般建议,这些都无从谈起。只有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企业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协助企业制订和完善规章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为防范法律风险提供制度保证,构建隔离法律风险的防火墙。实现"一般建议权"向"参与决策权"转变,重要的是。一方面应从组织上和制度上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决策的保证机制,从商量、咨询或请求中跳出来;一方面法律顾问要珍视这种权力,用好这种权力,敢于表明自己的立场和态度,以负责的精神诉求自己以意见。
    最后,实现"治病和补救"向"预防和修正"转变。这是法律顾问是对企业实行法律风险控制和防范的职责所在。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实现依法经营,只有通过事前法律把关、事中法律控制、事后法律帮助等手段,把企业决策和经营风险降到最低程度。这是企业法律问题赖以存在的基本原因,也是其法律服务职责所在。事实证明,企业活动的风险,治病不如防病,补救不如修正,预防早控为主,治病补救为辅。因为,企业管理工作和经营行为不可能尽善尽美,难免不吃"法律亏",从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要防止重"事后补救",轻"事前防范"的思想。既要强调"治病和补救",又要做好"预防和修正"。实现"治病和补救"向"预防和修正"转变,要支持三点:即跟踪顾问、同步顾问、超前顾问,在从主观工作认识上、思想观念上、行为本质上来个根本转变。跟踪顾问就是不间断地连续进行法律服务。为此,要求企业法律顾问,要凭借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了解企业的内部与外部情况,建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体系,适时调整和完善经营管理过程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机制,预见可能出现的风险,把即将出现的法律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从而避免和减少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克服和防止"顾着就问,顾不着就不问"或"想顾就顾,不想顾就不顾"的随意性现象。同步顾问就是根据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不同阶段企业工作重点,适时对企业重点事项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提出解决问题的切实可行的方案。既不能"错步";也不能"缺步"。法律顾问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经济项目谈判,做好与诉讼有关的证据、授权委托、起诉时机、应诉策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随时地应对一切,保证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协助企业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内部管理活动逐步走上法制轨道。使其管理活动和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管理者和职工明确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该拿,什么不该拿,自觉地按照国家法律、企业的规章制度和经营目标的要求。超前顾问就是根据企业经营活动的大背景和市场运作趋势,结合企业在经营决策方面的实际需要,探索性地对企业决策、生产经营、发展形势等法律开展超前研究、风险预测和实证分析,并将企业生产经营中法律风险得到有效地控制和防范。如果企业法律顾问,总是事发后去"顾"或事发后去"问",进行"迟到的顾问",那么,必然会失去法律顾问的实际意义。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应切实履行重在超前,贵在时效,忠实履行其事前、事中、事后全程法律服务的职责。
    总之,企业法律顾问只有实现上述"三个转变",不断规范自己的顾问行为,并且完全融于到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全过程,才能充分发挥其"外脑"和"臂膀",的法律参谋和助手作用;才能当好企业的"保健医生"和"手术医生"的角色,为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保健、把脉、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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